對多數人而言,除了傳播法規與點綴的法庭戲劇之外,法律與文學是毫不相干的兩回事,法律是十分現實、具有強制力的規範,文學則是虛擬的、是情感的抒發。不過,若是仔細探究,卻不難發現法律與文學其實有相當的相似性,兩者都是利用語言與文字,試圖描述人的世界與建構秩序,所不同者,在於文學作品是由作者自身出發,表達的是個人對於世界的理解與創造,法律則是集體地以各種法則規範,來傳遞與達成被認為實際存在於社會群體中的理念,如正義與人權。
然而,雖然兩者的媒介相同,目標相仿,在實際的層面卻表現出極大的差異,以法律而言,儘管其具體又強制地規制著小至垃圾處理、便溺飲食,大至生死存亡等所有與人相關的一切,但對非法律人來說,卻始終被視為是特殊專業的範疇,法律語言有如迷宮,使人無法與之親近。某個面向看來,這種性質或許是法律必然的命運,因為法律語言為了規範高度複雜人的世界而必須相當抽象化。但這也可能是法律人的「創作」結果,法律人往往不自覺耽溺於抽象法律語言創造出之邏輯體系,玩弄運用法律語言而自以為透過三段論法將整個人的世界都可納入規制。在解釋與解釋中,卻忽略了法律所源自之社會脈絡及其意欲創造之價值與秩序。
相對於法律與人的疏離,文學採取的角度則是較為與人親近的,文學作品透過同樣雕琢但卻是為了使人有所感受的語言文字,對具體人世關懷,對人在各種規範下之處境,或訴諸人的直覺、情感,使社會秩序得以投射於較具體情境中,這不但可以喚起人對於法律的理解,也喚起了抽象法律語言所無法帶來的情感感受。更甚者,比起法律,文學的虛擬性使其具有挑戰既有秩序的力量,亦有助於人類反省法律而作為社會改革的契機。
就如同德國小說家卡夫卡的「審判」,藉由其主角K身陷一場莫名的逮捕、審訊中,不但描繪了人在法律程序中無力的掙扎,也探討了人存在的意義。法國大文豪雨果因著一篇苦役犯之判決與釋放後之處境的報導,而寫下的「悲慘世界」,成為描寫刑事處罰、法律秩序追求、社會公義與憐憫交織之人類情懷的經典,其「一個死囚的末日」更批判了死刑制度,對法律直接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又如英國作家霍伯特(AP Herbert)所撰寫的「不普通法」(Uncommon Law),以虛構訟案、判決的形式,批判作者認為不合理的法律條文或觀念。美國作家哈柏李(Harper Lee)的作品「梅崗城故事」裡,則描述了白人律師為黑人強暴嫌犯辯護的過程中,面對兒女質疑與司法正義的思考。英國作家庫伯(Richard Cooper)所撰寫的Shadow of Noose則為英國偉大的辯護律師Marshall Hall成功的律師生涯但略帶悲劇性的個人生活留下了深刻的記錄。而在這些文學作品之外,法律本身的產物,如法官的判決、律師的訴狀等,除了是法律的推敲運用外,也可以是優美的文學作品。凡此種種,都可看出法律文學這個領域的豐饒可供深耕。
台灣的法律體系普遍為人民所不滿。問題也許是源於法律自身,也許是出在制度,但卻鮮有作品探討人在法律、司法制度下的處境,亦少有展現法律批判的文學。台北律師公會創立法律文學創作獎的目的,即是在希望能鼓勵帶動台灣文學界或法律界從事探討法律的創作,從而發揮文學的影響力,重拾對於人權、正義的理解與熱情。
法律文學創作獎自2003年起,不僅讓法律與文學有了交集,更讓人看到社會各個角落,甚至是監獄裡,不同背景的人們如何看待法律,以及法律給人的希望、失落、期許、誤解。透過文學的呈現,法律案件不再只是訴狀與判決書而已,背後更有一段段真實的人生,以及種種無解又難以逃逸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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