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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TWNIC 在什麼情形下會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

可以參考下圖的說明:

 
情形
要件或說明
規定依據
 1.收到註冊人或其代理人的書
    面指示,但不得有處理辦法
    第十四條之情形

 註冊人在以下情形時,不得
 將網域名稱移轉給他人:

 1.爭議處理程序進行中,或
    結束後的二十日內。

 2. 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程序
    進行中。除非網域名稱的
    受讓人,以書面表示同意
    受法院裁判或仲裁機構之
    判斷拘束時,則不在此限
    。

 在具備上述要件下,由於註
 冊人沒有移轉網域名稱的權
 利,因此TWNIC無須受理其
 移轉申請。

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四條
 2. 經公證的當事人和解契約書
爭議處理雙方當事人如果有和解之情形,專家小組應終止處理程序。TWNIC應依此和解書處理。  
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
 3.收到法院的確定判決或與確
    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的證明文
    件

 
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條第四項第二款
 4.收到爭議處理機構的決定書
依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所定之期限內,未接獲註冊人所提出之訴訟證明文件者  
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三項
 5.收到撤回訴訟的證明文件
必須TWNIC 已收到爭議處理機構之決定書後,於所定之期限內提出
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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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