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有「當事人終止程序」、「依規定終止程序」以及「專家小組裁量終止程序」三種情形,至於造成終止的事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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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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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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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終止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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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訴人撤回申訴,但註冊人
如果已經提出答辯書的話,
必須得到他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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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要點第十七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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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專家小組作出決定前,當
事人就爭議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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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要點第十七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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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處理程序依規定強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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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未繳納費用,視為撤
回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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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要點第十九條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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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訴書未符合規定時,雖經
爭議處理機構通知申訴人,
但申訴人未於通知送達後的
五日內補正者,視為撤回申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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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要點第四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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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家小組裁量終止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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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家小組認為有不必要或不
可能繼續進行處理程序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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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要點第十七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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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受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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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要點第十八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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