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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當事人可不可以選擇聯絡的方式?有哪些方式可以選擇?

可以,當事人在填寫申訴書或答辯書時,就可以在上面註明是選擇電子郵件傳送,或一般郵件寄送。

如果沒有選擇的話,爭議處理機構會以下列方式聯絡當事人:
一、利用具傳送紀錄之傳真機傳送。
二、利用郵寄或其他寄件業者之服務。
三、經由網際網路傳送,且有傳送紀錄者。

不過,以電子郵件傳送時,必須以純文字的格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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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