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當事人在填寫申訴書或答辯書時,就可以在上面註明是選擇電子郵件傳送,或一般郵件寄送。 如果沒有選擇的話,爭議處理機構會以下列方式聯絡當事人: 一、利用具傳送紀錄之傳真機傳送。 二、利用郵寄或其他寄件業者之服務。 三、經由網際網路傳送,且有傳送紀錄者。 不過,以電子郵件傳送時,必須以純文字的格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