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小組的組成,必須視專家小組的人數而定:
1. 由一名專家組成時,此名專家由爭議處理機構選定。
2. 由三名專家組成時,申訴人與註冊人各自從爭議處理機構的專家名單中,選出三名候選專
家。爭議處理機構從雙方當事人所提出的候選名單中,各選出一位。
至於第三位專家的產生,由爭議處理機構提出五名專家名單,在考量當事人之意見後,選定第三名專家。
至於專家小組人數如何決定,可以參見下圖說明:
| 申訴人先選擇
|
註冊人後選擇
|
專家小組人數
|
一人
|
一人
|
一人
|
三人(但須繳納費用)
|
三人
|
| 三人
|
-(在人數決定上無選擇權) |
三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