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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如當事人和解、申訴人撤回申訴(並經註冊人同意),或專家小組裁量終止爭議處理程序者,爭議處理程序將終止。

1.  網域名稱爭議之申訴人需先填寫本公會所提供申訴書(本公會網站可下載或至本公會會館索取)
    ,填寫完畢後,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及本公會所制訂附則之規定
     方式,向本公會提出。

2.  申訴人向本公會提出申訴書後,依實施要點之規定,應於十日內支付費用予本公會;申訴人未於
     十日內繳交費用者,視為撤回申訴。

3.  本公會於收到費用三日內,將依實施要點之規定,寄送申訴書予該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申訴書
     送達註冊人之日即為處理程序開始日。

4.  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應於處理程序開始日後廿日內,依實施要點及本公會所制訂附則之規定方式
     ,向本公會提出答辯書。

5.  本公會於收到答辯書後,即於三日內寄送答辯書予申訴人,並於五日內依實施要點之規定,選定
     專家小組。除特殊情形外,本公會將於專家小組完成選定後,就所選定專家小組與預定做成決定
     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及註冊管理機構。

6. 本公會於專家選定完成後,立即將相關文件送交專家小組。專家小組將依當事人所提出之陳述與
    文件,依照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做成決定。除有特殊情形外
    ,專家小組應於十四日內,將決定結果通知本公會。

7.  本公會於收到專家小組之決定後三日內,將決定全文通知雙方當事人及註冊管理機構,並公佈於
     網站。但專家小組認有正當理由不公佈全文為適當者,得僅公佈部分內容。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諮詢專線:(02)2341-1313分機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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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8-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