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註一:如當事人和解、申訴人撤回申訴(並經註冊人同意),或專家小組裁量終止爭議處理程序者,爭議處理程序將終止。
1. 網域名稱爭議之申訴人需先填寫本公會所提供申訴書(本公會網站可下載或至本公會會館索取)
,填寫完畢後,依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下稱實施要點)及本公會所制訂附則之規定
方式,向本公會提出。
2. 申訴人向本公會提出申訴書後,依實施要點之規定,應於十日內支付費用予本公會;申訴人未於 十日內繳交費用者,視為撤回申訴。
3. 本公會於收到費用三日內,將依實施要點之規定,寄送申訴書予該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申訴書
送達註冊人之日即為處理程序開始日。
4. 系爭網域名稱註冊人應於處理程序開始日後廿日內,依實施要點及本公會所制訂附則之規定方式
,向本公會提出答辯書。
5. 本公會於收到答辯書後,即於三日內寄送答辯書予申訴人,並於五日內依實施要點之規定,選定
專家小組。除特殊情形外,本公會將於專家小組完成選定後,就所選定專家小組與預定做成決定
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及註冊管理機構。
6. 本公會於專家選定完成後,立即將相關文件送交專家小組。專家小組將依當事人所提出之陳述與
文件,依照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做成決定。除有特殊情形外
,專家小組應於十四日內,將決定結果通知本公會。
7. 本公會於收到專家小組之決定後三日內,將決定全文通知雙方當事人及註冊管理機構,並公佈於
網站。但專家小組認有正當理由不公佈全文為適當者,得僅公佈部分內容。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諮詢專線:(02)2341-1313分機211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