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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館營運辦法 │
會館會議室外借須知暨收費標準 │
下載會議室租借申請書
會館營運辦法
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第二十一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授權理事長核定
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經理事長核定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一、本公會為提昇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裕民大樓九樓新購會館(以下簡稱本公會會館)之營運
機能,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公會會館以提供推展會務、服務會員為主,並得適度對外開放,服務社會。
三、本公會設「會館營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均由理事長提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免之。
四、秘書處應指定專人,實際執行「會館營運管理委員會」訂定之營運方針與計劃。
五、本公會會館分行政區、會議室、圖書資訊區及交誼休閒區。
第二章 行政區
六、行政區供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日常辦公、受理會員洽辦事務、辦理平民法律服務、及接待外來
訪客。
七、為提高會館工作效率,行政區應充實現代化之辦公設備、訓練工作人員使用設備之技能,並注
意定期保養維護。
八、為接待會員及訪客,行政區應配置合適之會客室或會客區,並陳放本公會簡介,以供取閱。
九、為加強服務會員,行政區應以顯著方式標示如何索取常用書表報名參加本公會活動等事項、購
買物品,報名參加本公會活動等事項。
十、為推展平民法律服務,行政區應配置法律服務室,由本公會平民法律服務委員會規劃使用。
十一、本公會工作人員應配戴名牌,注意禮節、儀容,並保持環境整潔。
第三章 會議區
十二、會議區設有會議室五間。第一、第二會議室獨立使用,第三至第四會議室為彈性隔間 ,可依
實際需要,單獨或合併使用。
十三、會議室除供本公會會內會議,及本公會主辦或協辦活動使用,並可開放會員或非會員借用。
十四、會議室之使用,應向本公會秘書處依序登記。秘書處經確認同一會議室無其他使用計劃,且
裕民大廈管理委員會配合無困難後,應儘速通知同意其使用。
十五、本公會會內會議及本公會主辦或協辦之活動,使用會議室,免收費用。
十六、會議室出借會員或非會員使用時,應取收場地費用、設備維護費用及人事差勤或加班費用。
「台北律師公會會館會議室外借須知暨收費標準」另定之。
十七、前條借用人於獲准借用時,應依通知先行繳付百分之五十之定金,餘 額於使用完畢同時付清
,由本公會一次掣給憑證。如繳付定金後,未依約使用者,定金沒收之。
十八、本公會會員捐贈本公會會館購建經費者,依「台北律師公會會館募款辦法」所定優待標準使
用會議室。但於本公會會務工作人員上班時間外使用,依第十六條收費標準,應加收之設備
維護費用及人事加班費用,不在此限。
第四章 圖書資訊區
十九、圖書資訊室應充實圖書、報刊、雜誌,並備置電腦資料庫,以供閱覽,查考及研究之用。
二十、本公會每年應寬列預算,購藏圖書資料,並得徵求國內外出版品之發行人或著作人捐贈其出
版品。
二十一、本公會祕書處圖書資訊室主任得召集成立諮詢小組,擬訂採購計劃,報經理事會通過後執
行。
二十二、圖書資訊室應配置專人負責圖書資料之整理、編目、及服務使用者等工作。
二十三、圖書資訊室為服務使用者,應提供影印機、列表機等設備,其收費標準另定之。
二十四、圖書資訊室不對外開放,僅供本公會會員及其助理使用。使用者憑會員證及助理證進入。
第五章 交誼休閒區
二十五、本公會會館圓廳、長廊及咖啡座為交誼休閒區,供會員及會議區使用者自由休憩。
二十六、本公會得於交誼休閒區主辦或協辦各種靜態展覽。本公會亦得酌收費用,外借交誼休閒區
舉辦展覽。
二十七、咖啡座之經營以有助會員聯誼為目的,但應符合經濟效益,並注意會館之衛生與安全。
第六章 附 則
二十八、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公會理事會之決議。
二十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會館會議室外借須知暨收費標準
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九日第二十一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本公會設於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裕民大樓九樓之會館,闢有會議室五間。第一、第二會議
室分別獨立使用,第三、第四、第五會議室則為彈性隔間,依實際需要,可單獨或合併使用。
二、每間會議室可容納人數約為:第一會議室三十人、第二會議室二十人、第三、第四、第五會議
室各三十五人。
三、會議室備有擴音、錄音、視聽、投影、空調等設備,並供應茶水。
四、會議室借用時間原則上以每三小時為一單元,即每天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晚上六時至九時。每次得借用一單元,或連續借用兩單元
(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或下午二時至晚上九時)。
五、本公會上班時間內使用會議室者,其收費標準(含一切費用,包括場地費用 、設備維護費用及
人事差遣費用)如下:
(一)第一會議室一單元收費三千元,兩單元五千五百元。
(二)第二會議室一單元收費二千五百元,兩單元四千五百元。
(三)第三會議室、第四會議室、第五會議室每間一單元收費三千元,兩單元五千五百元。
(四)第三及第四會議室,或第四及第五會議室合併使用,每單元收費五千元,兩單元九千元。
(五)第三、第四、第五會議室合併使用,每單元收費六千五百元,兩單元一萬一千五百元。
六、本公會上班時間外使用會議室者,除按前條收費外,每一單元須加收人事加班費用及設備維護
費用,其標準如下:
(一)使用單一會議室者,加收一千五百元。
(二)合併使用第三及第四會議室或第四及第五會議室者加收二千五百元。
(三)合併使用第三、第四、第五會議室者,加收三千元。
七、借用時間延長時,前十五分鐘,不予收費,超過十五分鐘後含前十五分鐘併計,每半小時增收
總租金六分之一費用,逾時不滿半小時,以半小時計算。
八、租借應於使用日兩週前先行預訂,並於使用日前五日以電話確認。
九、借用人於獲准借用時,應依通知先行繳付百分之五十之定金,餘數於使用完畢以前繳清,同時
索取統一發票。
十、本會館全面禁煙,借用人應通知與會人員,並予適當約束。
十一、本會館嚴禁喧嘩、叫囂、鬥毆、攜帶寵物入內及亂吐檳榔汁等情事。
十二、租借使用所造成之公物毀損,借用人應主動通知管理人員,並照價賠償,否則除予追討外,
將不再予以租借。
十三、本外借須知及收費標準,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十四、本外借須知及收費標準,本公會得隨時修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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