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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八日第二十一屆第三十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一、目的:
(一)鼓勵會員進修。
(二)逐步建立會員強制進修制度。
二、進修方式:
(一)在立法強制進修前,採自願進修方式。
(二)在職進修委員會統籌規劃在職進修事務,並協調各委員會辦理進修課程。
(三)會員進修採點數計算。
三、點數核給:
(一)由在職進修委員會議定及審核進修活動應核給之點數標準。
(二)凡本公會或各委員會自辦或合辦、協辦之活動,由在職進修委員會與各委員會於事前協調該活動應核給之點數,
於活動通知單上事先公佈。
(三)在職進修委員會得與國內外相關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就其所開設法律相關領域之課程核給點數,以擴大會員在職進修之管道。
四、點數採計:
(一)本公會主辦或合辦、協辦之活動,應在活動開始及結束時登錄始得採計點數。
(二)會員依三之犴請求採計點數時,應檢具參加進修之證明。
(三)點數採計標準及作業方式,由在職進修委員會另訂之。
(四)本公會應制作會員進修手冊登記點數。
五、獎勵方式:
(一)本公會應每年公佈參與進修滿十二點數以上之律師姓名及其點數。
(二)本公會各委員會委員得優先由前一年度進修滿十二點數之會員遴聘之。
(三)每年度進修滿十二點數之會員,於次年度參加本公會進修活動者,應予以費用優惠,其辦法由在職進修委員會另訂之。
六、施行: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開始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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