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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七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第十六屆第二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屆第十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第二十二屆第二十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第一條 依據台北律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七十一年度會員大會決議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員福利金支用範圍如下:
一、會員結婚之賀儀、喜幛、花籃、花圈。
二、會員、會員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死亡之奠儀、輓聯或花圈。
三、會員死亡之喪葬補助。
四、會員之重大疾病補助。
五、重大災害補助。
六、會員敬老事項。
七、會員自強活動事項。
八、其他有關會員福利實施事項經理事會決議者。
第三條 本會會員均有依據本辦法申請補助之權利,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會員因受懲戒停止執行職務期間未滿者。
二、會員受除名懲戒確定者。
三、會員自行退會或依本會章程規定令其退會者。
四、會員無故積欠會費六個月以上者。
第四條 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致贈之標準依本公會財力實際情況定之,惟以不超過新台幣陸仟元為限。
第五條 第二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補助標準如下:
一、喪葬補助:新台幣壹萬元以上陸萬元以下。
二、重大疾病補助或重大災害補助:新台幣伍仟元以上參萬元以下。
第六條 第二條第一款至第二款應由會員或其家屬通知本會。
第七條 喪葬補助,應由會員之法定繼承人於事由發生後一年內向本會申請之。
第七條之一 第二條第一、二款至遲於事由發生後一個月內向本公會申請。
第八條 重大疾病或重大災害補助,應由會員或其家屬於事由發生或終止後一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之。
第九條 本辦法所定各項福利金之支出,新台幣壹萬元以下者,由福利委員會主任委員核準動支;逾新台幣壹萬元以上伍萬元以下者,
由常務理事會決議動支;逾新台幣伍萬元以上者,由理事會決議動支。
第十條 本會會員福利基金係按會員常年會費逐年提撥之,由理事會設立專戶使用,除本辦法所定福利實施事項外,不得移作別用。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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