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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九日第二十屆第二十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籌募本公會會館購建經費,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公會全體理監事,共同推動募款事宜。
第三條 募款對象以本公會會員為原則,但亦得以特定人士為對象。
第四條 本公會建議依會員入會年資決定基本捐助金額,年資一年以上,未滿五年者,依年數捐壹至伍萬元,五年以上者以新台幣伍萬元為基數,拾年以上者,新台 幣壹拾萬元為基數,惟捐助金額本自願原則自行決定。
第五條 本公會為鼓勵捐助,除辦理法人登記,俾捐助金額得以免稅以外,並設置下列獎勵辦法,以示感謝:
一、籌製「紀念碑」,鐫刻捐助者及捐助金額,永誌紀念。
二、製發感謝狀、徽章或其他紀念品。
三、製發優待卡:
(一)卡別:
1.銅卡:捐款二萬元以上。
2.銀卡:捐款十萬元以上。
3.金卡:捐款二十萬元以上。
(二)優待:
1.使用會議室等設備:
(1) 捐款五十萬元以上者:終身免費。
(2) 金卡:五折
(3) 銀卡:七折
(4) 銅卡:九折
註:依序優先使用
2.消費:
(1) 捐款五十萬元以上者:七折
(2) 金卡:八折
(3) 銀卡:九折
註:詳細優待辦法另定
第六條 本公會所募款項,專款專用,由監事會負責監督,並將使用情形登載於律師通訊公開徵信。
第七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訂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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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