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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九日第二十一屆第二十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公會各委員會舉辦各項活動,提昇服務品質以促進達成律師使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委員會舉辦活動,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年度計劃活動:由當屆各委員會組成後一個月內向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任期內之活動計劃表及預算,報請理、監事聯席會議核備後舉辦。
二、臨時性活動:由各委員會於舉辦日二週前將活動內容及預算提請理、監事聯席會或常務理、監事會同意後舉辦。
但因時間急迫而不及提請同意時,得報請理事長核可後先行辦理,並事後立即提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常務理事會議追認。
三、協助會員成立相關活動之小組:為推動各委員會之工作,各委員會下得成立相關小組,報請理、監事聯席會同意設立。
第三條 除理、監事聯席會另有決議外,各委員會當屆任期內舉辦活動所需年度總經費為新台幣四萬元,
經主任委員同意後動支。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所成立之小組,理、監事聯席會得視情況同意另予以適當之經費補助,
經費不列入前項該委員會之總經費中。
前項經費,應憑會議記錄及支出單據申請或報銷。
第四條 各委員會舉辦之各項活動,本公會得向報名參與者酌收費用。
第五條 各委員會如與政府機關或其他團體共同舉辦活動,而有使用本公會人員、設備、場地之必要者,應依活動性質向該機關或團體要求負擔相當比例或全部之費用。
但經理、監事聯席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者得免予負擔。
第六條 各委員會舉辦活動,宜於舉辦日前一個月將所需設備、場地、資料等相關事項送交本公會秘書處,
發函通知全體會員,以利籌備作業
第七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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