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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二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十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第二十二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一、本會依章程第十九條及理事會之決議設置委員會。
二、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委員若干人組織之。每一任期壹年六個月。
三、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理事長就入會滿一年之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
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主任委員就會員中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
五、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承辦理事會決議事項
(二)規劃並推動與該委員會相關事項。
六、委員會於成立後應即研擬活動計劃,報請理事會核備。
七、其他未盡事宜,以理事會之決議為之。
八、本法經理事會通過施行,其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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