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電子報      
index
關於律師公會
會員專區 出版線上 法律資料檢索 下載專區 我要找律師 網路名稱爭議處理 相關網站

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二十屆第二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經全體會員過半數書面同意

第一條 本辦法依本會章程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定之。
第二條 理事、監事及全聯會代表之通訊投票選舉,應由本會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按全體會員人數,依會員向本會登記之主事務所住址以掛號郵寄選票,並由監事會派員監督之。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紀錄。
第三條 選票上應載明寄回本會指定之專用郵政信箱(無法租用專用信箱者,改為載明寄回本會所在地)及寄達之截止時間,並用雙重封套,寄由會員拆去外套,而將經圈寫後之選票納入內套後,密封掛 號寄還。選票經寄送本會指定之專用郵政信箱後,本會應於截止時間屆至時會同監事會所派人員一次開箱 取票(無法租用專用郵政信箱者,於選票寄達本會後,隨即投入專用之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
第四條 選票如未以掛號寄回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達者,視為廢票。
第五條 開票應在理事會議中公開行之,並由監事會派員監督。
開票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
第六條 選票在開票完畢宣佈選舉結果後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本會名稱、屆次、職稱、選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理事會議主席及負責監票之監事會同驗簽後,交由本會妥為保管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銷毀之。
第七條 通訊投票選舉相關事務均由理事會負責辦理監事會負責監督。
第八條 本辦法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大會通過或經全體會員過半數書面同意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公會簡介
公會規章
律師法
公會章程
律師倫理規範
會員入會須知
入退費暨繳費細則
台北律師公會通訊投票選舉辦法
委員會設置辦法
委員會活動舉辦辦法
倫理風紀委員會組織章程
會員違反風紀案件處理程序
會館募款辦法
會館營運辦法
會館會議室外借須知暨收費標準
平民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會員福利金支用辦法
律師業務推展規範
會員在職進修辦法
律師見證規則
歷屆理監事會重要決議內容
會館巡禮
圖書資訊室
與我們聯絡
© 2006 Taipei Bar Associ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日期: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