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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九日第二十一屆第十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十一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第二十二屆第三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

一、 律師經完成職前訓練,得申請加入本公會為會員。
二、 外國律師經向法務部申請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並取得許可證者,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準會員。
三、 本會會員及準會員應遵守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及本會章程。
四、 律師申請入會請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 填具入會申請書、律師名簿應記載事項調查表、會員業務簡介調查表、入會會員異動表以上本會印有表格備索),各該表格所載項目及學經歷等務請據實詳細填寫。
(二) 繳交二吋半身照片四張。
(三) 繳交戶籍謄本。
(四) 交驗律師證書。(附影本乙份)
(五) 依律師法應完成律師職前訓練者,交驗其合格證書。(附影本乙份)
(六) 曾任公務員者,交驗離職之證明文件。(附影本乙份)
(七) 曾任軍法官者,交驗退伍令。
(八) 初次入會者,繳納入會費新台幣貳萬參仟元、證書費伍佰元;曾為本會會員,重行入會者,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證書費伍佰元。
(九) 申請入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每月各召開 一次。入會申請依其提出日期,分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決定。
(十) 入會申請,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即為本會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證書及會員證。
(十一)會員入會後,其律師事務所之地址如有變動,應隨時填具申請書向本會申報(表格備索)。
五、外國律師申請入會請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入會申請書、律師名簿應記載事項調查表、準會員業務簡介調查表 、入會會員異動表(以上本會印有表格備索),各該表格所載項目及學經歷等務請據實詳細填寫。
(二)繳交兩吋半身照片四張。
(三)交驗律師證書、法務部許可執業之證件暨護照、居留證。(各附影本乙份)
(四)符合律師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無律師法第四條各款情事之聲明。
(六)未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之證明。
(七)未受原資格國撤銷其律師資格或受處分或未在停止執行職務期間之證明。
(八)初次入會者,繳納入會費新台幣肆萬貳仟元、證書費伍佰元,重行入會者,繳納入會費新台幣貳萬元、證書費伍佰元。 提出文件如為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原文應經公證,及我國駐外單位認證。
六、 本須知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注意事項:
一、月底入會之律師及月初退會之會員仍應繳納當月常年會費。
二、尚在服兵役之律師請勿辦理入會。入會後如遇徵兵服役應主動辦理 退會,服役期滿後再行加入公會。
三、再次入會之律師僅需繳納入會費新台幣參仟元、證書費伍佰元。但依本公會「會員入退會暨繳費細則之規則」第二條之規定:「…重行入會者如前有積欠常年會費或其他應繳費用之情形,應一併全部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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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