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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專家小組的決議外,在某些情形下 TWNIC也可以取消或移轉已註冊的網域名稱:

       1. 註冊管理機構收到註冊人或代理人的書面指示時,此時由於註冊人是自願移轉或取消此一網
          域名稱,因此TWNIC自應予以尊重。不過,如有處理辦法第十四條之情形,由於為了避免妨
          礙申訴人的權益,以及迴避法院或仲裁機構的決定效力(除非受讓人表示願受決定之拘束)
          ,這時候由於註冊人沒有移轉該網域名稱的權利,因此TWNIC也不能夠移轉之。

       2.TWNIC收到法院的確定裁判,或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的證明文件時,必須依據法院的判決
          內容加以處理。

       TWNIC 接獲爭議處理機構所送達的取消或移轉網域名稱的決定後,於送達之日起十二日內,如果註冊人沒有依據實施要點第三條第四項第十二款提出訴訟的證明文件(也就是訴訟繫屬法院的證明)的話,TWNIC就必須執行專家小組的決定,取消或移轉該網域名稱。

       而如果註冊人在上述的十二日內提出訴訟的證明文件時, TWNIC應暫不執行專家小組的決定。不過,不論是申訴人或註冊人,當任一方向TWNIC提出下列文件時,TWNIC就應該執行此一文件的內容:

       一、 經公證的當事人和解契約書。

       二、 撤回訴訟的證明文件、法院的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的證明文件。

       在具備第二種情形時,此一網域名稱爭議已經沒有任何的訴訟繫屬情形,所以 TWNIC就無須等待訴訟證明文件,即應執行專家小組所作出的決定。

       如果有法院的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的證明文件,依據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TWNIC 就必須取消或移轉已註冊的網域名稱,所以不論專家小組是否已作出決定,或者決定內容為何,TWNIC 必須依據法院判決加以處理。

       綜上所述,TWNIC在以下情形與條件下,應取消或移轉已註冊的網域名稱:

情形
要件或說明
規定依據
 1.收到註冊人或其代理人的書
    面指示,但不得有處理辦法
    第十四條之情形

 註冊人在以下情形時,不得將
 網域名稱移轉給他人:

 1.爭議處理程序進行中,或結
    束後的二十日內。

 2. 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程序進
    行中。除非網域名稱的受讓
    人,以書面表示同意受法院
    裁判或仲裁機構之判斷拘束
    時,則不在此限。

 在具備上述要件下,由於註冊
 人沒有移轉網域名稱的權利,
 因此TWNIC無須受理其移轉申
 請。

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四條
 2. 經公證的當事人和解契約書
爭議處理雙方當事人如果有和解之情形,專家小組應終止處理程序。TWNIC應依此和解書處理。  
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
 3.收到法院的確定判決或與確
    定判決有相同效力的證明文
    件

 
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條第四項第二款
 4.收到爭議處理機構的決定書
依處理辦法第十條第三項所定之期限內,未接獲註冊人所提出之訴訟證明文件者  
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條第三項
 5.收到撤回訴訟的證明文件
必須TWNIC 已收到爭議處理機構之決定書後,於所定之期限內提出
處理辦法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
 
宣導手冊
爭議處理辦法所處理的範圍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的當事人
註冊人的告知義務
網域名稱爭議申訴的要件
申訴書的內容與補正
申訴書寄送與其他寄送方法
聯絡上必須注意的事項
答辯書的內容
專家小組的組成
專家小組的權限
專家小組的決定與通知
爭議處理程序的終止
網域名稱的取消或移轉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簡介
相關法規
流程說明
專家名單
費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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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決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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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