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當事人如果在專家小組作出決定前達成和解,應透過爭議處理機構通知專家小組,此時 專家小組應終止處理程序(實施要點第十七條第二項參照)。此一和解協議在解釋上應無須經過 公證。
在專家小組作出決定之前,如果認為有不必要或不可能繼續進行處理程序的情形是,專家小 組可以終止處理程序。不過當事人如果認為終止程序並不妥當,而在專家小組所定的期間內提出 異議,並經專家小組同意時,處理程序就應該繼續進行。
當爭議處理程序在開始前或處理中,有關此一爭議的訴訟已由法院受理時,當事人應將此一 事實儘速通知爭議處理機構,再由爭議處理機構通知專家小組。此時
專家小組可以自行裁量暫停 、終止或繼續申訴程序。
爭議處理程序終止的事由,可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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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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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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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事人終止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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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訴人撤回申訴,但註冊人
如果已經提出答辯書的話, 必須得到他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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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要點第十七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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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於專家小組作出決定前,當
事人就爭議達成和解 |
實施要點第十七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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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處理程序依規定強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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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訴人未繳納費用,視為撤
回申訴 |
實施要點第十九條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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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申訴書未符合規定時,雖經
爭議處理機構通知申訴人,
但申訴人未於通知送達後的
五日內補正者,視為撤回申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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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要點第四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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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專家小組裁量終止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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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專家小組認為有不必要或不 可能繼續進行處理程序的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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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要點第十七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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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院受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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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要點第十八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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