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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小組應就當事人所提出的陳述與文件, 於專家小組組成後的十四日內,做出決定。
在三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時,應以多數決的方式作出決定。當事人會收到爭議處理機構所寄送的決定書,內容包括專家小組的決定與專家的反對意見。至於決定書的格式,則依據各爭議處理機構所制訂的格式。
決定書之主文內容,應只限於「申訴無理由,維持現狀」、「申訴有理由,取消(或移轉)已註冊的網域名稱」這兩種類型。前者包括「爭議內容非屬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所歸定的範圍」,以及「申訴的提出係濫用爭議處理程序」這兩種。
宣導手冊
爭議處理辦法所處理的範圍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的當事人
註冊人的告知義務
網域名稱爭議申訴的要件
申訴書的內容與補正
申訴書寄送與其他寄送方法
聯絡上必須注意的事項
答辯書的內容
專家小組的組成
專家小組的權限
專家小組的決定與通知
爭議處理程序的終止
網域名稱的取消或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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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