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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方當事人,必須就爭議處理機構所公佈的專家名單中,挑選出候選專家 。

       申訴人或註冊人的候選專家名單,必須在申訴書或答辯書中提出。申訴人先在申訴書內表明選擇一名或三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然後再由註冊人選擇。不論是申訴人或註冊人,只要是任何一方決定由三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時,就必須各自提出其三名候選專家名單。

       不過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由一名專家擔任時,此一專家將由爭議處理機構選定。當事人將沒有提出候選專家名單的權利喔!

       至於在申訴人選擇一名專家,而註冊人選擇由三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時,註冊人必須在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答辯書時,繳交一半的費用 。如果註冊人沒有繳交的話,仍然由一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

       當申訴人選擇一名專家,註冊人選擇三名專家時,申訴人在爭議處理機構將答辯書送達申訴人後的五日內,依據專家名單選出三名候選專家。

       有關專家小組人數之決定,可以參考下列圖示:

申訴人選擇
註冊人選擇
專家小組人數
一人
一人
一人
三人(但須繳納費用)
一人
三人
-(在人數決定上無選擇權)
三人

    如果專家小組是由三人組成時,爭議處理機構應從當事人所提出的專家名單中,各選定一名。至於第三名專家,則由爭議處理機構所提出的五名專家名單中,於平衡考量當事人間的意見後,選定第三名專家。當事人對這份爭議處理機構所提出的專家名單,有表示意見的權利。

       所以,不論是申訴人或註冊人,在專家小組人選的選任上,都只有提出候選專家名單的權利;最後決定何位專家出任組成專家小組的,是爭議處理機構。

       在專家小組組成之後,除有特殊情形外,爭議處理機構應就其所選定之專家小組,及其預定做出決定之日,通知雙方當事人及TW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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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