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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訴人在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訴時,必須填妥爭議處理機構所製作的申訴書。

       申訴書之內容,依據實施要點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有包括以下幾個事項:

       1.請求處理的事項。

       2. 申訴人及代理人的資料。

       3. 聯絡方式,也就是以電子郵件傳送或以一般郵件寄送。

       4.選擇由一位或三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如果是選擇由三位專家組成專家小組,則申訴人應該
         從爭議處理機構所提供的專家名單中,提出三位候選專家的姓名及聯絡方式。

       5. 提供註冊人之姓名,以及其他在處理程序開始前因處理過程所知之資訊。這是為了方便爭議
          處理機構寄送申訴書予註冊人。

       6.所爭議的網域名稱有哪些。

       7.負責註冊這個網域名稱的受理註冊機構。

       8. 網域名稱爭議所涉及的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以及其所指定使用的商品
          或服務的範圍。這是為了要符合申訴的要件,申訴人所必須負擔的舉證責任,所以申訴人應
          該將有關的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的使用情形,在申訴書中加以說明。

       9. 敘明依處理辦法請求之救濟方法。依據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申請人所得請求的救濟,是
          以取消註冊人的網域名稱,或移轉該網域名稱予申訴人為限。所以申訴人也必須在申訴書中
          加以註明。

       10.敘明與申訴書中所載爭議網域名稱相關之其他法律程序。

              這裡所謂的「相關之其他法律程序」,在解釋上應只限於在申訴時,已經開始進行的法律
       程序,包括向法院提起訴訟;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提出檢舉,或已依職權調查處理者(公平交易
       法第二十六條參照);或者雙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仲裁。

       11.能夠支持申訴理由成立的證明文件,以供專家小組在作出決定時,加以參考。

              爭議處理機構如果發現申訴書的內容,有不符合規定的情形(如上述內容有未填寫在申訴
       書的情形),應立即將不符合的部分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並應於通知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如果未於上述期間內補正者,視為撤回申訴。不過申訴人仍得重新提出申訴。 爭議處理機
       構在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訴書後,即應在申訴人繳交費用後的三日內,將寄送申訴書予註冊人。
       申訴書送達註冊人之日,就是整個爭議處理程序的開始日。



 
宣導手冊
爭議處理辦法所處理的範圍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的當事人
註冊人的告知義務
網域名稱爭議申訴的要件
申訴書的內容與補正
申訴書寄送與其他寄送方法
聯絡上必須注意的事項
答辯書的內容
專家小組的組成
專家小組的權限
專家小組的決定與通知
爭議處理程序的終止
網域名稱的取消或移轉
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構簡介
相關法規
流程說明
專家名單
費用標準
書狀表格
Q & A
爭議決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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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