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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公會在法案研修的工作上,首要在推動律師法的修正。一九九○年間首次提出律師法修正案之台北律師公會版本,促使一九九二年一月間修工公布之律師法中,明定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且使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以律師代表佔多數,建立律師自治之雛形;此外未能刪除律師登錄法院數之限制規定,但爭取由原先僅得向二地方法院登錄執業,擴大至得向四地方法院登錄執業。一九九七年台北律師公會再度成立修正律師法專案小組,研擬律師法修正草案,準備向立法院提出,以爭取擴大律師執業區域及提振律師公會功能。此外本公會並曾提出「民間版法官法草案」及「民間版檢察署法草案」,以期改革司法制度。
除律師法外,其他法案研修工作均由各委員會負責推動。自一九九一年起迄一九九七年為止,在民事法律方面,曾提出「對民法物權編修正草案相對建議修正條文」、「對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相對建議修正條文」、「對強制執行法修正草案相對建議修正條文」;在刑事法律方面,曾提出「 民間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草案」,在智慧財產權法方面,曾提出「對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相對建議修正條文」、「對商標法修正草案相對建議正條文」;在環境法方面,曾提出「公害糾紛處理法台北律師公會版」、「環境保護基本法草案」;在行政法及稅法方面,曾提出「訴願法修正草案」、「 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在保險法方面,曾提出「對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草案建議修正修文」,其成果可謂相當豐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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