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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應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為至上使命。就保護人權之基本法制方面,本公會曾舉辦「 憲政改革座談會-談如何增訂人權條款及革新司法制度」,建議於修憲時,應增訂更多人權保護條款,以健全及據大人權保障之基本制度。
就人民之人身自由及刑事正當法律程序,本公會曾舉辦「如何保護犯罪嫌疑人之人權」公聽會 ,要求立即終止結構性地侵害人權,廢除檢肅流氓條例。嗣後,曾以會員為對象,進行檢肅流氓條例相關事項問卷調查,表示對該法制之存在、執行及審理情形不滿意者,高達八○%左右。為此,本公會兩度發表公開聲明,呼籲廢除違憲之檢肅流氓條例。此外,本公會亦聲明支持羈押決定權回歸法院,更反對將羈押權集中於檢察長。本公會並提出「司法警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公開籲請行政院應就司法警察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擬訂準則,以保障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委任辯護人辯護之權利。一九九八年,本公會並曾多次針對死刑執行程序召開記者會及公聽會,並促使法務部因而訂定「死刑執行程序實施標準」,使死刑之執行程序更為妥當週延。
就人民之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之保障,本會曾對特定重大案件(如退報運動、廖偉程等四人言論叛亂案、地下電台抄台事件)發表聲明,呼籲當局應尊重人民言論自由、知的權利,要求廢止言論入罪之刑法第一○○條,及修改廣播電視法,以破除電子媒體壟斷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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